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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公司与上海柳加赖帐案件,提醒各大电子元件供应商特别引以为戒!

致各位电子元器件供应商:
     大家好,我方为北京利科益华科技有限公司,现有一事想与各位说明:上海柳加电器配件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上海柳加)自2008年始与我公司进行合作,我方负责为其供应电子连接器件,现已欠下货款合计:19180.95元。现将基本情况告知如下:
1、双方从2008年来开始贸易往来。贸易方式:订货单由对方3人签字确认后发出(对方从不盖合同章),我方确认盖章后回传,然后发货。
2、2009年2月12日,上海柳加向我方发出“商品异常联络单”,称我方于2月12日供货质量出现异常,排针晃动,要求我方换货。我方经检测机构检测后发现并非我方质量问题,产品均是按对方要求定制生产(对方所设计排针针一头过长一头过短),但是基于良好的合作态度,我们还是重新做了一批供给对方。本次更换的货物依然还是按照之前柳加提供的设计方案所设计生产,对方收到货后认可,并未提出异意,此事就此了结。
3、2009年2月20日,对方又向我方发出同类产品订货单LJ0902018,共计6423.60元(我方因对方未支付拖欠货款,并未盖章回传),要求我方供货。基于2008年11月起至2009年2月的货款对方久拖未付,我方追讨之前货款未果(之前对方所欠货款合计:12757.35元),但本着双方友好合,我方遂再次让步。
4、随后对方向我方致函要求继续供货,我方于3月10日回函说明情况,请对方先将所欠货款付清,我方于款到之日起立即将余货发出。次日对方在我方函件批注后,理由为其经理或财务不在公司,并坚持要我方先将余货发出,对方收到货物等其经理或财务回来后立即支付货款。随后对方又发出了名为“扣款通知单”的函件,函件中指出我方应赔付其合计45000元。对方此函件不仅拒绝支付我方拖延已久的货款12757.35元,并且我方还应反支付对方赔偿款32242.65元。此举明显为拖延混赖,不愿支付我方货款。
5、我方出于无奈,先请律师发催款通知函于对方(律师函见附一),告知对方过错,并请对方履行其合同责任,付清我方货款。对方以我方未给供货导致其客户退货为由,仍拒不付款。随后我方请求律师于上海对其进行诉讼,对方竟在法庭上当众称从未与我方有过任何贸易往来,我方出示合同中并无对方公司合同章,并且否认合同上签字确认的三人为其公司员工。直至我方律师出具相关证据,对方才勉强承认有过部分贸易往来。
    我公司自2000年成立,一直是以诚实信赖原则对待任何与我公司有贸易往来的客户,从未欺骗过任何客户。客户所提任何要求,我公司宁愿自己吃亏,也不愿为客户带来任何麻烦。但上海柳加此种做法实已超出我公司所能承受之底线,虽此案尚未结案,但我公司做为受害者,不愿再看到其他供应商再次受其蒙骗,故发此文。

2009.12.28
北京利科益华科技有限公司
附一:
  师  函

致:上海柳加电器配件有限公司
自: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   姜德福 律师
    
受北京利科益华科技有限公司(下称北京利科益华公司)委托,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,就贵公司拖欠北京利科益华公司货款事宜,特向贵公司发出如下律师函:
贵公司从2008年11月17日起至今共拖欠北京利科益华公司货款19180.95元,我公司2009年3月10日曾向贵公司催要,但至今贵公司仍未支付。我方认为:贵公司是国内知名公司,一直有良好的口碑和信誉,这也形成了公司发展的基石。我方敦促贵公司积极履行付款义务,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。
希望贵公司在收到本律师函后的7日内将所欠货款一次性付清。否则,我所将根据利科益华公司的授权,通过包括诉讼在内的任何合法途径解决。届时贵公司不但应支付货款,还需要承担诉讼费,延期履行的违约金等费用。更重要的是贵公司的品牌和声誉会受到非常大的影响。
望贵公司权衡利弊,慎重处理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
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姜德福  律师 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09年4月28日